消防公司-防火巡查制度防火巡查制度 第一条 社会单位防火巡查由社会单位保安负责完成。 第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,其他社会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;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,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,消除遗留火种;医院、养老院、寄宿制的学校、托儿所、幼儿园应当在夜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防火巡查。 第三条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,妥善处置火灾隐患危险,无法当场处置的,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。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责令责任部门进行改正。 第四条 防火巡查人员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。 第五条 防火巡查应填写记录;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、存档备查。 第六条 社会单位防火巡查的内容: 1、有无违章用火、用电情况; 2、安全出口、疏散通道是否畅通,有无堵塞、锁闭情况; 3、消防器材、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; 4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; 5、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等情况。 6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(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情况)。 北京国泰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站式办公、商业空间设计装修,消防工程,机电工程,电消检,防水防腐工程,空调工程,办公家具,空气净化,免费测量,免费报价等优化服务。 下一篇消防公司-防火检查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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